1、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,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。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,但不得超过六个月。凡无故超过时间而未予以审批的,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 2、党委会、党总支委员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,应逐个审议和表决。 3、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《入党志愿书》上,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,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,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。 4、审批结果及时通知党支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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